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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人民政府通知

来源:腹泻原因 时间:2018-7-11

晋政办函〔〕16号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规范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

和申报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调整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申报资料的通知》(石保安居办〔〕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保障房建设规模和需求的实际,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对我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进行调整,并进一步规范申报程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1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2.申请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如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6个月,且在市区实际居住;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全部退休的,不再核定收入;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4.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三)新就业职工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或持有市区居住证,且在市区实际居住;2.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3.收入稳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5.申请人在市区缴纳养老保险;6.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四)外来务工人员1.持有市区居住证满6个月,且在市区实际居住;2.收入稳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4.申请人申请前一年内在市区连续6个月或申请前3年内累计12个月缴纳养老保险;5.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五)不得申请的情况1.城镇低保、低收入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未满35周岁的;2.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在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见附件)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3.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涉及征收(拆迁)的家庭,按照《晋州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程序(试行)、晋州市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晋政函〔〕38号文)执行;征收(拆迁)安置房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不得申请;

4.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拥有汽车的;5.离婚不足2年的;

6.购买住宅、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的,不得申请;7.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实物配租(监护人同住的除外);8.工作单位被计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9.个人被列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10.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被清退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1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单身申请人父母在市区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12.市区范围内城中村的村民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市区范围内城中村中城镇户口的,持非本村村民、无宅基地、不享受本村分房待遇等证明,可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类型申请。

二、申报资料(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1.身份证明:申请人(1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含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全体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双方父母(已婚子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户籍证明:含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全体成员户口页复印件1份(含户口本首页);3.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4.住房证明: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在《申请表》“住房证明”处盖公章,经办人、法人签字。按居住方式不同,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租商品房:提供房产租赁协议;(2)租村证房或单位产权房:提供村委会或产权单位证明原件和协议;(3)租住公房: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4)租住单位周转房:提供单位出具的租房证明原件一份(说明租房的位置、面积、金额等情况)或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5)自有产权房: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6)单独住父母(子女)房、与父母(子女)同住以及借住家庭:提供房产证复印件;5.收入证明: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单位或居住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6.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特困职工、一二三级残疾人员、退役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市级以上见义勇为、65周岁以上老人、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及有重大疾病成员的家庭等,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资料。7.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身份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单身申请人提供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父母房产及子女数量说明。2.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3.户籍证明: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含户口本首页)。4.居住证明:提供申请人在市区实际居住的证明材料(参照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证明)。5.收入证明: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证》;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在校证明。(三)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1.身份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单身申请人提供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父母房产及子女数量说明。2.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3.户籍(居住)证明:提供申请人在市区的居住证复印件;户籍为市区的申请人,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含户口本首页),并提供申请人在市区实际居住的证明材料。4.学历证明:新就业职工提供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复印件,毕业未满5年。5.收入证明:提供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在校证明。6.社保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申请人申请前1年内连续6个月或申请前3年内累计12个月在市区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新就业职工提供申请时正在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7.单位证明:申请人工作单位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等相关资料。8.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工作单位注册所在地居委会申请,如社保缴纳单位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提供劳务派遣的相关资料。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特殊证件证明:纳入优先配租的市级以上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对象、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复转军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需要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证明资料。

申请人所有证件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实,复印件由受理部门留存。所有资料均用A4纸,并且不得涂改。凡涉及有年限限制条件的,均以受理申请公告之日起往前计算。保障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的,保证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地的晋州镇及居委会提交书面材料如实申报。经核实,对未如实申报的,取消保障资格,计入诚信档案。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人居住地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进行入户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一并报送晋州镇。

2、晋州镇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将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住建局。

3、住建局对申请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国土、公安、市行政审批局、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税务、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自接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转交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出具审核证明。其中住建局提供房屋登记信息;国土局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市公安局提供车辆登记信息;市行政审批局、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提供工商登记信息;税务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纳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社保缴纳信息;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公积金缴纳信息;民政局提供低保、单身申请人婚姻登记信息等情况。

4、住建局在收齐上述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因公示期内有异议并经核实成立的,退回其申请。

四、住房保障家庭类型转化

(一)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因经济状况、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来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其他类型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保障类型转化,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由原住房保障类型转化为其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类型。保障类型转化只涉及补贴标准的变化,其租住的保障房不变。

(二)保障性住房转化程序

申请: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简称申请人)向原申请居委会提出转化申请,经居委会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晋州镇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只有在年度复核时,才可提出转化,但因举报或有关部门查实的除外。

审批: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其申请;

合同变更:保障对象与市住房保障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在本规定执行之前已录入石家庄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申请家庭仍按原政策进行审核。

五、附则

本通知自年5月1日起施行,由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4月20日

附件

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5、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7、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8、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9、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0、良性脑肿瘤

1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2、严重帕金森病

13、严重脑损伤

14、瘫痪

1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6、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17、双目失明

18、多个肢体缺失

19、主动脉手术

20、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1、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2、双耳失聪

23、语言能力丧失

24、心脏瓣膜手术

25、深度昏迷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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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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